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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1/1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對象引進策略性投資人,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特
定人。
 (2)已洽定之應募人:
      公司名稱               與本公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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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鴻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無
  鴻偉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無
  城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無
4.私募股數或張數:16,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18,000,000股額度內,於股東常會決議日起分二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以113年1月15日為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之參考價格分別為23.55元、
    23.73元、23.92元,前三十個營業日之參考價格為25.66元,取其高者擬以定價日
    前三十個營業日之平均價格為參考價格,私募每股價格定為新台幣20.54元,
    未低於考價格之八成。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私募相對具時效性與便利性等因素,及為因應公司發展引進策略性投資人等規劃
 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投資人間之長期合
 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
 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3/01/15
11.參考價格:25.66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20.54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
  之8規定之轉讓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
  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繳款期間為113年1月15日至113年1月24日,擬訂定113年1月24日為增資基準日
,若有異動授權董事長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