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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17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且需為
 策略性投資人,並以對本公司長期發展及競爭力與既有股東權益,能產生效益者為
 優先,本公司目前尚無已洽定之特定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18,000仟股之普通股為限辦理。
5.得私募額度:
 (1)以不超過18,000仟股之普通股為限,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於股東常會決議日起
  一年內預計分二次辦理,各次額度分別為9,000仟股及9,000仟股。
 (2)針對前述第一、二次之預計發行額度,得視實際發行狀況調整各次私募股數,於
  各次實際辦理時,得將先前未發行股數及/或後續預計發行股數全數或一部併同發
  行,惟合計總發行股數以不超過18,000仟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訂定之參考價格,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
  計算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
  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股價計算之,以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2)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據上述規定,以不低
  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以不低於股
  東常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
  況決定之。
 (3)前述私募普通股之認股價格訂定係參考公司股價,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
  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且法令規定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健全財務結構或支應其他因應本
  公司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相對具時效性與便利性等因素,及為因應公司發展
  引進策略性投資人等規劃,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
  公司與策略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
  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
  之8規定之轉讓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
  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之每股價格,若為因應市場變化以低於面額發行,而未採
   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與其合理性:主要係基於公司穩健經營及財務結構安全性之考
   量,採用股權相關之籌資工具較其他純負債性質之方式適宜。若以現金增資私募普通
   股方式籌措資金,除無負債之利息支出,降低公司財務風險外,亦可立即改善公司財
   務結構及增加公司財務調度之彈性,並有利公司長遠之發展,故本次股權相關之籌資
   工具應有其合理性。若有每股價格低於面額之情形,預期將造成公司帳面資本公積或
   保留盈餘減少,將於日後視實際營運狀況彌補之,另將依主管機關規定訂定發行價格
   於增資效益顯現後,公司財務結構將有效改善,有利公司長期發展,對股東權益應尚
   無不利之影響。
  (2)本次私募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募集金額、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或其他未
   盡事宜,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依公司實際需求、市場狀況及相關法令訂定、調
   整並全權處理之。未來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修正、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
   境因素變更或修正時,擬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